真相至上

Nothing But the Truth

主演:凯特·贝金赛尔,马特·狄龙,维拉·法米加,安吉拉·贝塞特,大卫·休默,阿伦·阿尔达,诺亚·怀尔

类型:电影地区:美国语言:英语年份:2008

《真相至上》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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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至上》剧情介绍

真相至上电影免费高清在线观看全集。
女记者瑞秋(凯特·贝金赛尔 Kate Beckinsale 饰)从线人处获得了一份情报涉及政府一次相当不光彩的行为。在丈夫雷(大卫·休默 David Schwimmer 饰)支持下刊登了这起新闻报道。政府最终以泄露国家 机密的罪行将瑞秋推上被告席,主审该案件的则是自负的检察官帕顿(马特·狄龙 Matt Dillon 饰)。在法庭上,面对帕顿的层层逼问,瑞秋坦然地叙述了整个事件的前前后后,公众心中的天平也开始往瑞秋方面倾斜,但是艾伦坚持要求瑞秋必须说出资料的提供者是谁,瑞秋逐渐地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艾伦开始向舆论和瑞秋的家人施加压力,而雷也渐渐地抵抗不住国家给予的压力,建议瑞秋屈服于国家。但瑞秋向雷表达了自己的坚持:真相至上。热播电视剧最新电影塞涅卡查干淖尔姑娘邪恶寄居奇异世界历险记真是兄弟危险古迹冒牌财神爷午夜惊魂路人生有梦火线追凶之突然死亡诺亚方舟漂流记高烧超市特工第二季富贵男百万年薪快递员我推是反派大小姐变脸迷情音乐之乡第三季泽西海岸大屠杀让人生变得轻松的幸福法则黑骑士魔都精兵的奴隶小委托人布莱切利四人组第二季聋哑部落闪电十一人GO恐龙蛋失恋399年思猫症只有神知道的世界天理篇

《真相至上》长篇影评

 1 ) 没有论坛以后讨论个电影简直太tm费劲了

绝对的好片,演技派的作用就是可以吸引人把看似平淡的内容专注的看完,影片里有很多的好台词,写给那些关于坚持信仰或者坚持正确的人看的,看到有人在一句话影评里说线人的年龄太小,就算坦白供出来她也没关系,道理是没有错的,但主角之所以宁愿忍受各种痛苦和压力而不揭发线人与线人的年龄并不关系,是因为主角许下的一个承诺,况且是对一个尚在疯狂的接受新事物和树立价值观的年纪的孩子,信守自己的承诺只是为了不影响孩子的价值观和信仰。

 2 ) Nothing But the Truth

保护线人,保护权利。

我做不到她这样好。

   女记者了不起,她的辩护律师同样了不起。

     媒体停止了斗争,反而开始倾向政府一方。

时光流逝,政府手中的权力渗透到各个角落。

这些当权者不管用什么政策手段,只想永久地存在,而人民才是最终的受害者。

   我们要如何才知道,总统是否隐瞒了自己的罪行,或者一名军队军官是否进行了虐囚行为?

作为一个国家,我们不再有能力约束当权者手中权力的时候,当国家政府不再害怕任何责任的时候,它在本质上成了何种国家?

   我告诉她,我会代表她本人,而不是她的原则。

直到我见到她,我才意识到,对于真正了不起的人来说,人与原则是没有区别的 /         “你这个打小报告的家伙!

”“我们不能打小报告”   --“可是你们也不能忍受别人的欺负”.。

   看到最后,方才明白车上一幕的含义,方才明白她要保护的信息提供者是谁。

 3 ) 以道德的名义,还是以法律的名义?——《Nothing but the Truth 真相至上》

“一个男人离开了家庭去监狱里保护原则,他们以他的名字来命名公休日;一个男人离开了他的孩子去打一场战争,然后他们为他竖了一个纪念碑。

一个女人做了同样的事情她就是个怪兽。

” ——这是Rachel Armstrong 的律师在最高法院为她辩护时作出的言论《Nothing but the Truth 真相至上》讲述的是一个正直而有道德感的人、一个记者和母亲,为了坚持自己的原则与道义,可以被当权者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名义摧残到何种地步;而执法者为了彰显其权力可以把一个坚定而勇敢的人逼迫到何种境地。

一个女性在坚持自己的理念和原则的过程中可能会失去她拥有的一切,工作、家庭、丈夫、孩子、自由……然而她不会被视作英雄,在男权主义的社会里她只是“Monster”。

在我看来,视死如归也许更简单,艰难的是在看不见黎明的生活里被人以法律的名义一件一件剥夺去自己最珍爱的人和东西。

然而Rachel 作为一位媒体人,她坚持了她最初所秉承的原则——在任何情况下不报出她线索的来源,无论面对如何的政治压迫和家庭压力,直到最后。

电影传达的另一个信息是,做人所坚持的原则应当高于传统社会赋予女性的角色意义,所以才会文章开头那段在最高法院辩护的言论,影片里Rachel 这样坚持原则的行为,不被家人,也不为社会所理解,她没有被作为英雄歌颂,人们冷漠的像是看着那企图战胜风车的堂吉柯德,以她浑身的力量作无谓的挣扎,直到——失去所有。

在影片里你可以看到那位独立检查官为获得事业上的成功,任意使用他的巨大权利,以国家安全的名义逼迫Rachel 认罪的嘴脸。

我们是不是可以以国家安全的名义做任何事?

为什么对恐怖分子用刑就是合法的?

而对杀人放火强奸犯用刑就不合法?

为了大部分人的利益,而牺牲一小部分人的权益,这在某种程度上符合利益的权衡,但这不应该是法律的精神。

“两害相权取其轻”,而什么时候,又该由谁来决定孰轻孰重?

而大部分人和一小部分人的区分又在哪里?

NCIS 里GIBBS 也曾威胁过嫌疑犯,你不合作,就直接把你关到关塔纳摩,没有律师,没有保持缄默的权利,即使动用酷刑也是合法的。

只要把你定义为恐怖分子,没有经过审讯,你就已经有罪了,对你使用任何非法手段都是合法的。

影片最让人挣扎的地方,在于当你坚守你的良知、道德和职业准则的时候,法律告诉你,你所遵守的职业道德在所谓国家安全面前一文不值!

而如果我们每个人的意志都在任何情况下向法律屈服,权力将被滥用,当国家机器走向错误,就没有斗士站出来反抗,因为那不合法;不再有人革命,国家权力变为国家暴力,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 败,腐 败的权力只会滋生新的腐 败,而腐 败的Go-vern-ment不会自行得到纠正,如果他们感受不到反抗的压力。

喜欢美剧的同学也会在影片里找到不少熟悉的面孔,Schwimmer 《FRIEDS》里的ROSS;Alan Alda《白宫群英》里 的共和党总统候选人,Noah Wyle 《ER》里的Dr. Carter,Law and Order: Criminal Intent 里的黑人检查官;Matt Dillon 则一如既往饰演了一个让人讨厌的角色,为了扬名立万而使用一切手段逼迫女主角屈服的独立检查官(至少影片里没有描述出他是站在维护国家安全维护法律的角度而做出这一切行为)。

如果你喜欢《THE WEST WING》,如果你喜欢《BOSTEN LEGAL》,请一定去看《Nothing but the Truth》,一样的精彩的辩论,一样到了Supreme Court,但影片不是喜剧,结局让人悲伤而无力。

而如果你看过BL,认同BL里ALAN SHORE的观点,应该可以理解所谓的国家安全不应当建立在不断修改法律去无止境地去践踏个人权利之上。

Justice——它究竟应该是公平的,还是公正的?

在强大的权利面前,没有人可以真的无畏,失去了一切可以失去的东西之后的Rachel,曾在片中说,如果她知道会是这样家庭破碎,夫离子散的结局,她不会选择做出这篇报道——在一篇出色而有良心的报道和一个母亲之间,大概所有的母亲都会选择后者。

生活里的真相往往是残酷的,甚至比我们预想的更为残酷,对制造真相的人如此,对揭露真相的人也是如此。

唯一的安慰,是那个女孩也许永远不会知道自己的无心之言导致了妈妈的死亡。

但结局依旧悲伤,Nothing but the Truth 让两个家庭支离破碎,两个母亲一个为了她的理念成为了囚犯,失去了监护权,失去目睹孩子成长的权利;另一个则永远失去了一切。

然而还是有许多人对追寻真相趋之若鹜,从明星八卦到政治丑闻,关己的,和不关己的,然而在真相昭然若揭之前,我们不会知道它带来的伤害会有多大。

Nothing but the Truth, nothing but the Hurt.

 4 ) 真相至上和个体代价

2003年7月14日,美国专栏作家罗伯特•诺瓦克在报纸上撰文,称“美国前驻伊拉克大使威尔逊的夫人普雷姆是CIA特工”。

接着,美国情报部门、白宫、司法部门、报社媒体开始了一阵忙活,慢慢地,有了布什政府有人为报复对伊战不满的威尔逊大使,所以暗中泄露秘密的说法,但是真相依然模糊,而这个过程中,记者和报社也死扛不肯透露消息来源,引起了一场相关讨论,记得中国媒体对此也有些分析文章。

虽然电影《真相至上》被认为取材于“布莱兹伯格案”,但是观看本片时,我第一反应却是几年前的这起让白宫难堪的“特工门”事件,只是涉及的国家从尼日尔换成了委内瑞拉,涉及的机密从伊拉克买浓缩铀问题换成了暗杀,而本片在探讨新闻界原则的同时,更多加入了对涉及人等心理和感情波动的展现,体现了捍卫一种原则的代价,而最后的结尾反转更是让人有些五味杂陈。

本片表现的一个尴尬就是,从涉及各方的立场角度看,各自似乎都在做着正确的事,但是最终导致的又是个人的悲剧。

女记者瑞秋试图揭开美国中情局相关真相的举动,看上去正是记者职责所在,而其中掺杂的个人希望以大新闻夺得普利策奖的野心也显得并无太多可以指摘的地方。

而对于艾瑞卡来说,作为一个女特工,保密更是这行的行规和职责,尽管特工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职业,其最终服务的究竟是与民众相关的国家利益还是与特殊利益层相关的国家利益颇具争议,但是站在艾瑞卡的角度,她以一个普通家庭主妇的身份将自己的职业隐藏同样没什么不对。

当情报部门的秘密被揭开,可能造成更大的机密被泄露时,如检察官那样千方百计要查出泄露机密之人的举动也显得符合惯例,显然,从他的角度看,如果特工的身份可以被泄露而不受些惩处,其示范效应对于国家机器的谍报部门这样一个重要触角来说是可怕的。

于是,各方各司其责,隐藏身份的隐藏着工作,挖内幕的执着的挖内幕,而负责维护国家权威的也如鹰一般的用锐利的双眼监控和查找所有可能的漏洞,而这一切的冲撞高潮正是由于本片巧妙设定的一个看上去最终有些黑色幽默的泄密事件。

艾瑞卡身为特工身份暴露事件,作为一个个体事件本无关于美国整个情报系统的利益;而瑞秋紧闭双口,不透露消息来源事件作为个体事件也本无关美国媒体的整体权益。

然而,这起事件之所以引得媒体和国家机器的关注,看重的恰恰是其示范效应对整体可能产生的巨大影响。

所以,检察官必须对瑞秋穷追猛打,只为她说出一个名字,哪怕让她家破人亡。

目的其实已经不在于让瑞秋付出代价,而是一种以惩戒为手段的对外宣示,告知媒体,任何试图通过政府内部人探寻情报界内幕,将会付出怎样的代价;也是在告知情报部门内部人,如果试图将消息泄露出去,将会生活在如何惴惴不安的惊恐中。

甚至,政府部门要借机加强这种威慑,以活生生的案例让过去抽象的保密说教表现出一种让人胆寒的惟妙惟肖。

而反过来,瑞秋和报社必须守口如瓶,哪怕自己家破人亡,报社可能面临巨额罚款。

因为哪怕说出信息源可以免于坐牢,对于瑞秋来说也是职业生涯的终结,谁还会相信一个这样的记者?

她又如何还有机会报出大新闻?

而对于她身后的报社,谁又再敢向有这样的的记者的报社提供内幕消息?

再放大些,如果媒体有一个透露了信息源的瑞秋,那么对于更多潜在信息源,这都是一个不安的宣告:可能还有第二个,第三个,任何人再次透露信息,都可能被开始向他信誓旦旦地承诺保密的记者出卖。

所以,这是一个死结,作为国家机器的检察官显得相对强势,也更“可恶”一些,而弱势的瑞秋,作为弱势的,同时又是以代表弱势民众发出约束强势政府声音的新闻业者,更令人同情,在支持有限,同时与丈夫离异,又面临孩子的不理解的情感冲击下,她的坚持更令人崇敬,正如本片题目所说,真相至上,她的经历完美的诠释了这一真谛。

然而,本片的情感升华之处,不但在于表现了真相至上的价值所在,更表现了其代价所在,甚至是一种令人可能怀疑其坚守价值的代价。

我们看到,当检察官显得形象凶恶,而瑞秋显得可怜可敬时,艾瑞卡却被忽视了,她得到的只有媒体对她的穷追猛打,情报机关对她不信任的不断调查和刁难,乃至最后的实质性的抛弃,更沉重的还是家庭的破裂,让她显得那么无辜,为国效力,得到的是媒体和公众耻笑其价值,附身的机构急切将其抛离,孤独的她更像一场各方势力角逐下的牺牲品,检察官和瑞秋都坚守了他们应该坚守的,获得了业界的赞赏,只有艾瑞卡在一名极右翼分子的攻击下,成为一具冰冷的尸体,堪称本片最悲剧性的角色。

艾瑞卡之死可谓本片令人猝不及防的情感一击,瑞秋等人的坚持却让一个生命消逝,这是出于她的野心还是责任感?

这样的诘问很容易在观众心中生出,甚至连瑞秋也对此新生疑惑。

但是,这实际上这只是导演对主题表达的一种“收”的姿态,最终谜底的揭晓才让主题得到最大的升华,让观众的情感最大程度的释放。

谁是那个信息源是本片最大的悬念,当我们看到为了这个信息源的安全,各方付出的代价越来越大,这场旷日持久的斗争似乎看不到镜头时,很容易产生急迫的心情:谁?

那个信息源究竟是谁?

这个时候,瑞秋在让观众敬佩的同时,也成为观众欲求真相的“敌人”,实际上,在“特工门”事件中,媒体的最终报道也让当时的民众或多或少有类似的窥探真相而不得的尴尬,这是个颇为吊诡的状态,记者揭开了民众希望看到的一部分真相,却又压住另一部分,这个尺度也是媒体永远在争议中权衡的未解命题。

好在导演做了平衡,瑞秋没有亲口说出这个秘密,却以一个带着回忆感的自然的镜头告知我们真相。

当看到最后的真相时,相信前面艾瑞卡之死带来的伤感恰恰在末尾产生一种悲情却又感人的效果,瑞秋的坚守,实际上也是给身为母亲的艾瑞卡带去了一份保护,相信她在天堂也能理解这份代价。

关于真相价值几何,理想主义者和实用主义者,自由主义者和国家利益至上主义者都会给出各自角度的诠释,然而本片告诉我们的却是这个社会秩序下,一些个体的抉择和代价,正是他们的选择在维系着这个社会秩序的平衡,他们永远有着冲突和调和,促成一个相对良性的社会体系在运转,他们的价值和牺牲理应被我们当做一个个鲜活的个体,而非简单的新闻事件的符号去铭记。

http://hi.baidu.com/doglovecat/blog/item/1475c2effedf833aadafd5df.html

 5 ) 车上的告密者和消息的来源,以及影片缘由的始末

片头一幕,TIMMY和另一个男孩坐在一起,另一个男孩假装睡着,踢了一下前座的椅子诬陷TIMMY。

妈妈回身,但是TIMMY没有告密。

而后小女孩ALISON跑过来说有人拽她的辫子,TIMMY说她是打小报告的人,我们不应该打小报告,而妈妈却说除非为了保护自己。

而在接下来发生的事里,她却做出来和她儿子一样的选择,不做告密者。

关系消息的来源和结尾。

首先可以肯定,最后也没有说出最初始的来源。

而最初始的来源是大使女儿,大使女儿ALISON无法提供证明而只是说了这么一件事。

而这就是这件事的源头,女主角因此去找其他人询证,其中主要包括那名白宫官员。

大使女儿说的话的确没有法律效力也不可信,但是却是真真正正的消息来源,而女主角也并没有凭借小女孩的一面之词写报道,而是多方求证最终证实了她的话所以才写的报道。

那么女主角为什么始终如此坚定,即使面对的是监狱生活,亲子分离,丈夫背叛等等。

因为我们知道,即使说出消息源,作为消息源的小女孩ALISON也不会因此受到任何惩罚。

那么她的在坚持什么?

请大家看一下事情发生的顺序,大使夫人死后,那个白宫官员才出来坦白。

我看了有些人的分析,我同意其中的某些观点,女主角在保护她的线人,白宫官员就是其中之一最重要的。

我同意女主角一开始要保护的就是包括这个白宫官员在内的人。

而当白宫官员自己再出来之后,本来就没有事了,这期间大使夫人也就是ALISON的妈妈意外死亡。

女主角最后没有选择说出来是为了保护这个小女孩的感情。

不想让ALISON认为,由于她无意中透露的事而导致妈妈的死。

女主角至始至终都是信念坚定的记者,是一个water-walker(form from Bible)。

 6 ) Nothing But the Truth

这是我所看过的由Kate Beckinsale出演过的电影里最有深度的一部。

在Rachel旷日持久地继续耗在拘留所里的时候,在其他记者由于压力或厌倦已经不再跟进报道此案件的时候,只有一个娱乐记者冒出来要求做一个直播的专访。

Rachel的编辑隔着玻璃无奈地对她说:我们正在失去关注度。

当一个事关根本原则的案件却沦落到试图通过一名娱记的访谈去抓住公众的眼球时,这本身就成了一个莫大的讽刺。

Rachel在访谈里毫不客气地直言,真正的记者都有着为维护自己的原则而去蹲监狱的准备,而你永远也不用担心政府会找上门,因为政府根本就不在乎你是怎么获悉帕丽斯·希尔顿吃饭的地方的。

这些年来媒体正越来越多地倒向花边和绯闻的阵营里去是个不争的事实,因为真相和原则总归是不够时尚、不够娱乐的。

不过在那些没有新闻自由的地方,这种趋势的形成倒也并非毫无道理:如果公众无法在所有事关权利和原则的问题上获知真相,那也就只得转而去关注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了。

谁爱上谁了、谁甩了谁了、谁整过容的,这些事情虽然无甚价值,但毕竟是真实的,不是么。

Rachel的丈夫带着情人在餐厅不巧遇见了Rachel的律师,于是只能为自己辩白:选择包含了后果,这都是Rachel自己的选择。

律师老头说,如果你认为Rachel在这种情形下依然还有选择的话,那么你们或许就不该在一起。

对于一部分人而言,永远都有那么些绝难妥协和放弃的东西,哪怕是以爱情或是家庭的名义。

正如这个律师在法庭上的陈词:“我曾经告诉她,我是在为他本人而不是为了她的原则辩护,但也正是在遇到她之后我才明白,对于伟大的人而言,他们自己与他们的原则之间根本密不可分。

”然而原则有时候会索要尤其高昂的代价,这是那枚名为伟大的硬币不为外人知的另一面。

“当一个政府不再害怕被追究责任的时候,它的本质会变得如何?

这个想法让我们不寒而栗。

监禁记者?

这是其他国家做的事情,这是那些惧怕自己国民的国家的做法,而不是珍惜和保护公民的国家所为。

”影片中的这席话道尽了新闻自由的所有价值。

固然,宪法第一修正案不总是在与国家安全的交锋中获得胜利,因为这是一个正变得越来越复杂的世界,而自由也并非人类所追求的最高和唯一的价值。

自由可能需要在与其他诸如安全、平等这些价值冲突时作出适当的退让,但保留有获知、质疑乃至反对每一项以自由为代价的妥协的权利才是捍卫自由不受致命侵犯的根本保证。

当美国人说:“这是其他国家做的事情”的时候,口气里满是骄傲和优越感。

但不得不承认,他们的确有这个资格。

影片最后结局的设置着实有点模棱两可。

但假如你把Rachel从始至终捍卫原则的动机归结到母性的本能上去,反而会把整部影片的高度拽下来一大截。

或者不妨从另一面来看,正是因为Rachel打一开始就知道说出自己的消息来源并不会对这个“线人”造成任何的伤害却依然坚持一个记者的底线毫不退让,才愈加显得这种坚持的可贵。

而特别检察官发觉自己煞费苦心所要追查的“叛徒”到头来居然只是一个还深受同学的恶作剧困扰的小学生时,我似乎看到了躲在一旁的编剧嘴角上冷冷的嘲笑。

 7 ) 佳片

从老大那看到的佳片有约认真看看,琢磨一下http://v.youku.com/v_show/id_XOTI1MjQ2NzI=.html

 8 ) 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

对这部牵涉自由、宪法、政治的电影,只做一点背景介绍和说一点个人浅薄的说法,欢迎大方之家补正。

(一)什么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电影中一直提到“第一修正案”,那么到底什么是“第一修正案”?

查了网络资料,所谓的“第一修正案”其实只有一句话:"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1787年,美利坚联邦成立不久,开始起草美国宪法,并提交给各州立法机构批准。

有些人提出了宪法无法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疑虑(很多人都持怀疑态度,甚至敌视,当时问世的7条正文,没有一条是保障公民人身自由与安全的人权条款)。

对此,支持宪法草案的美国联邦党人向美国人民保证,将会在第一届国会会期时在宪法中加入权利法案。

同时杰弗逊等人奔走呼吁,要求在宪法中增加包括信仰自由、出版自由、陪审制度等人权条款。

以保证“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之权”(独立宣言)。

权利法案包括了言论、新闻、宗教与集社等方面的自由与权利。

权利法案也向美国人民保证,权利法案中所列出的权利并不是美国人民所能够享有的全部权利,而仅仅是人民所拥有的最重要的权利。

在宪法获批准后第一届国会开会。

大多数议员支持权利法案应该被提出,而有关的权利也应该在宪法中受到保护。

起草权利法案的任务就落到了詹姆斯·麦迪逊的身上。

麦迪逊在《弗吉尼亚权利法案》的基础上开始着手进行权利法案的起草工作。

人们也同意,权利法案将会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被加入到宪法中去,以避免直接修改宪法而需要再次进行冗长的宪法批准过程。

1789年最初有12条修正案被提出,但其中2条未能通过。

1791年12月15日,其余的10条修正案获得通过,成为现在所称的《权利法案》。

权利法案草案中的第11条在1992年最终获得批准,成为宪法第27条修正案。

这条修正案禁止国会随意提高对议员的薪酬。

理论上说,第12条的权利法案草案依然在讨论中,但是不太可能获得通过。

该草案有关确定国会的成员人数。

权利法案很轻松地通过了众议院审议,但当被提交到参议院时,一条禁止州政府干预人民权利的修正案被删除。

由于参议院会议讨论的纪录不对公众开放,人们无法获知该条草案为何被删除。

不过1868年通过的第14条修正案被法庭广泛用来禁止州政府对权利的剥夺。

权利法案的10条修正案包括:第一条:言论、宗教、和平集会自由;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第二条:持有与佩戴武器的权利;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纪律严明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

第三条:免于民房被军队征用; No Soldier shall, in time of peace be quartered in any house,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Owner, nor in time of war, but in a manner to be prescribed by law.未经房主同意,士兵平时不得驻扎在任何住宅;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战时也不得驻扎。

第四条:免于不合理的搜查与扣押;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be secure in their persons, houses, papers, and effects, 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 shall not be violated, and no Warrants shall issue, but upon probable cause, supported by Oath or affirmation, and particularly describing the place to be searched, and the persons or things to be seized.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

除依据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详细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第五条:正当程序(Due Process)、一罪不能两判、禁止逼供、禁止剥夺私人财产; No person shall be held to answer for a capital, or otherwise infamous crime, unless on a presentment or indictment of a Grand Jury, except in cases arising in the land or naval forces, or in the Militia, when in actual service in time of War or public danger; nor shall any person be subject for the same offence to be twice put in jeopardy of life or limb; nor shall be compelled in any criminal case to be a witness against himself, nor be deprived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nor shall private property be taken for public use, without just compensation.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任何人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审判,但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除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

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第六条:未经陪审团不可定罪以及被控告方的其他权利;In all criminal prosecutions, the accused shall enjoy the right to a speedy and public trial, by an impartial jury of the State and district wherein the crime shall have been committed, which district shall have been previously ascertained by law, and to be informed of the nature and cause of the accusation; to be confronted with the witnesses against him; to have compulsory process for obtaining witnesses in his favor, and to have the Assistance of Counsel for his defence.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得知控告的性质和理由;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 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并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第七条:民事案件中要求陪审团的权利; In suits at common law, where the value in controversy shall exceed twenty dollars, the right of trial by jury shall be preserved, and no fact tried by a jury, shall be otherwise reexamined in any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than according to the rules of the common law.在普通法的诉讼中,其争执价额超过二十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受到保护。

由陪审团裁决的事实,合众国的任何法院除非按照习惯法规则,不得重新审查。

第八条:禁止过度罚金与酷刑; Excessive bail shall not be required, nor excessive fines imposed, nor cruel and unusual punishments inflicted.不得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不得施加残酷和非常的惩罚。

第九条:未被列入的其他权利同样可以受到保护; The enumeration in the Constitution, of certain rights, shall not be construed to deny or disparage others retained by the people.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人民保留未经立法的权利; The powers not delegated to the United States by the Constitution, nor prohibited by it to the States, are reserved to the States respectively, or to the people.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

相关的著名案件:尼尔诉明尼苏达州案《迈阿密先驱报》诉托尼罗案西蒙一舒斯特出版公司诉犯罪受害人委员会案赫夫龙诉克利须那思想国际协会案辛辛那提市诉探索网络公司案波士顿第一国家银行诉贝洛蒂案麦金太尔诉俄亥俄州选举委员会案金凯德诉吉布森案(二)对提供来源的线人的保护电影的一个关键点就是瑞秋是否应该交代暴露CIA工作人员的线人。

我支持电影中伯恩赛德在最高法院的那段陈述词所表述的观点:在1972年的“布莱兹伯格诉海斯案”中,正是本法庭 违背了确保记者在大陪审团前拒绝透露其情报人姓名的权利。

而是赋予政府权力 监禁了所有这些不肯透露信息来源的记者 。

裁决结果是以5:4的接近票数得出的 。

In 1972 in Branzburg v. Hayes, this court ruled against the right of reporters to withhold the names of their sources before a grand jury, and it gave the power to the government to imprison those reporters who did. It was a five-four decision. Close.   “布莱兹伯格案”中的斯图尔特法官曾说过:“随着时光流逝,政府手中的权力渗透到各个角落,这些当权者无论何党何派,都只想着让自己永垂不朽,而人民才是最终的受害者”。

多年以后,这样的权力被愈加滥用。

In his dissent in Branzburg, Justice Stewart said,"As the years pass,the power of government becomes more and more pervasive." "Those in power," he said, "whatever their politics," "want only to perpetuate it" "and the people are the victims." Well, the years have passed, and that power is pervasive. 阿姆斯特朗女士本可在与政府的斗争中妥协,本可放弃她保守秘密的原则,本可简简单单地回去同家人团聚。

Ms. Armstrong could have buckled to the demands of the government. She could have abandoned her promise of confidentiality. She could have simply gone home to her family.但如果这么做了,那就意味着再不会有人向她提供任何情报,再不会有人向她的报社提供任何情报。

But to do so ,would mean that no source would ever speak to her again, and no source would ever speak to her newspaper again,然后明天 ,当我们逮捕了其他的报社记者 , 我们让这些报社失去所有的信息来源,等同于我们在无视第一修正案的存在And then tomorrow ,when we lock up journalists from other newspapers, we'll make those publications irrelevant as well, and thus we'll make the First Amendment irrelevant.    那我们又如何才能知晓一名总统是否有掩盖罪责?

一名军官是否有虐待囚徒?

 And then how will we know if a president has covered up crimes? Or if an army officer has condoned torture?    作为一个国家,当我们不再有能力约束当权者手中权力的时候,当政府不再惧怕任何责任的时候 ,它将成为何种性质的国家?

这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We, as a nation, will no longer be able to hold those in power accountable to those whom they have power over. And what then is the nature of government when it has no fear of accountability?  We should shudder at the thought.    监禁记者?

那针对的是别的国家,是那些惧怕她人民的国家,而不是想要珍惜和保护她人民的国家 Imprisoning journalists? That's for other countries. That's for countries who fear their citizens, not countries that cherish and protect them.  就在不久前,我开始感受到来自瑞秋·阿姆斯特朗案中的人性压力。

我曾告诉她 我只代表她个人,而不是她的原则,直到我再次见到她,我才意识到:对真正伟大的人而言,个人与原则之间根本没有区别。

 Some time ago,I began to feel the personal human pressure on Rachel Armstrong, and I told her that I was there to represent her and not a principle. And it was not until I met her that I realized that with great people, there's no difference between principle and the person.这里有一个原则性问题:如何监督当权者的行为?

当法律无法直接审判当权者,当当权者滥用权力掩盖罪行,当人民无法靠近事实的真相,也就只有靠媒体、非官方力量来揭露当权者。

而媒体等非官方组织的来源如果无法得到保障,那媒体的监督力量将大大被削弱。

那将是道路以目的世界。

(三)出版自由与言论自由“第一修正案”中规定:国会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

可以这么说,普通法圣哲Blackstone在言论和出版自由问题上的主张是一个泉眼,从此分出两道隽永不息的支流,这便是美利坚精英和最高法院看待该条款的两种态度。

Blackstone声称:“出版自由是指在出版方面不受事前限制,而不是指出版以后即使涉及刑事问题仍可免受处罚。

每个人都有权在公众面前表达其喜好,禁止这些行为便是破坏出版自由。

但是,如果他的出版物有害而且非法,他就必须对此承担责任”。

可见,Blackstone的主张是,对于言论和出版,不可施加事前限制,但可处以事后惩罚。

“不可施加事前限制”便是上文所说的泉眼,美利坚精英和最高法院对此不存分歧。

而对于事后惩罚的问题,他们则显露出态度的分殊,出于方便,暂且称他们为限制派和保护派。

需注意,两种态度的分歧只在于保护的程度或限制的程度有别,而不是绝对禁止和绝对保护两个极端。

在事后限制的问题上,Jefferson和Hamilton代表了精英界的两个派别。

Jefferson倾向于施加比较严格的限制。

他曾言道:“出版物中充满放肆和谎言,已使它丧失所有信任。

这可是一件危险的事情,出版物应尽可能恢复其可信度。

我一直认为,对最严重的违法者施加制裁,有助于重建出版业的诚信。

当然,这绝不是普遍的追诉,因为那将构成迫害,相反,我说的是有选择的追诉”。

即是如此,出版自由也将岌岌可危。

正是Jefferson的主要政敌Hamilton拯救了这种自由,并使它成为一件批评政府的有效政治武器。

在一段被多次引用的名言中,Hamilton指出:“出版自由就是指以良好动机表述看法的不受惩罚的权利,据此,可以批评政府、行政官员或者个人”。

在这样两派主张营造的智识氛围中,最高法院的判决倾向也表现出左右摇摆的姿态。

我们首先按照时间顺序,简单追溯法院在此类案件中的态度演变。

1 二十世纪初到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初:限制派占优势,推行“恶劣倾向”(bad tendency)标准。

该标准的基本意思是,如果某个人滥用言论自由,散布对公共福利有害的话语,可能败坏道德风尚、诱发犯罪或者扰乱公共安宁时,州就可以依据警察权力来处罚他。

在一起典型案件中,Sanford法官写道:“应该做出有利于制定法效力的假定。

在该法的含义范围内,没有必要要求被告已经倡导了‘某些确定或即刻的暴力或违法行为’。

只要被告以笼统的话语倡导这类行为,就足以据此进行制裁;而且,是否倡导立即实施这类行为,并非关键问题……这类倡导也不一定要针对特定的人群而做出”。

这一标准具有一定的主观色彩,不乏法官对被告行为的猜测,因此,法院就容易维持政府限制言论的行为。

不过,在这一时期,绝不意味着不存在保护派的声音,只不过他们没有占据法庭多数而已。

而且,霍姆斯法官倡导的“明显且现存危险”标准,也是在这一时期提出的,并最终成为多数的声音。

2 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初到五十年代初:保护派占优势,推行“明显且现存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标准。

如上所言,霍姆斯法官早就提出这一标准,只是一直未成主流观点。

该标准更多地具有客观味道,对言论自由提供了更严格的保护,终于使言论和出版自由在宪法价值的等级序列中占据了“首要地位”。

霍姆斯的公式经后来法院的重复和完善,成为限制言论的政府行必须迈过的三道门槛,否则,这类行为便会被法院宣布为违宪。

这就是:(1)一旦某部法律表面看来侵害了一种首要自由,就假定该法律违宪,继而,就要求政府证明该法律不违宪;(2)政府必须证明,该种自由在当下的情境中会导致明显且现存的危险;(3)政府必须保证,自己所采取的措施只限于消除即刻的危害,而不是漫无边际地去限制自由。

3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后:权衡(balancing)标准的出现,以及最高法院随人员变动而出现的判决倾向的摇摆。

在五十年代初的一起案件中,Learned Hand法官提出了权衡标准,从此一改以前那种靠单一的公式去套用所有类型的案件的做法。

在该案中,Hand法官写道:“在每个案件中,法院都必须去探询危害的严重性和言论自由的利益,以确定是否可以为避免这种危害而限制言论自由”。

此后,法院在判决言论自由的案件中,便以具体案件本身的是非曲直为基础,权衡“互相冲突的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

可想而知,保护派对权衡标准当然不满意,因为保护派在言论自由的问题上多少有点绝对保护的倾向,因此,随着最高法院持不同倾向的法官的变动,整体的判决倾向也出现摇摆状态。

在以上勾勒出的大致线索中,法院在判定是否为言论提供保护时,基本是以言论可能导致的后果为标准的。

在这方面,两派意见不存分歧,所不同的,只在于这种后果的远近而已。

除此之外,还有另外两种视角:1 关注言论的内容本身:“挑斗性言语”(Fighting Words)标准。

对此,Murphy法官写道:“禁止这样一些特定种类的言论,从来不会引发宪法问题。

它们包括淫秽下流、亵渎神灵、诽谤中伤和侮辱或挑斗性言语。

这类言语一出,便会造成侵害或者即刻引发失序”[29]。

虽然这一标准迸发着蓬勃生机,但是,法院经常表现出悲观的态度,因为他们无法准确界定什么是“挑斗性言语”。

2 关注政府的限制行为对言论自由的影响:“激冷效应”(Chilling Effect)。

按照这种思路,法院不去关注言论可能会社会造成的影响,而是看政府限制言论的行为是否对言论自由产生了“激冷效应”,也就是说,导致人们不敢再自由发表言论,最终禁止了言论自由的行使,如果政府行为具有这种效应,就将被法院宣布为违宪。

部分文字来源:http://www.libertas2004.net/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287http://baike.baidu.com/view/687300.htmlhttp://zh.wikipedia.org/wiki/%E7%BE%8E%E5%9B%BD%E6%9D%83%E5%88%A9%E6%B3%95%E6%A1%88http://bingganxcx.fyfz.cn/blog/bingganxcx/index.aspx?blogid=311006

 9 ) 【真相在这里,非常重要】

真相至上 (2008)8.32008 / 美国 / 剧情 悬疑 / 罗德·拉里 / 凯特·贝金赛尔 马特·狄龙观看完影片有一些疑惑,其实在影片播放至一半的时候,大概已经猜到告密者是被曝光CIA身份者的女儿。

为了寻找答案于是继续观影。

观影结束最后为了求证自己的判断是否合乎逻辑,细细翻了影评,可结局令人失望。

可能看过影片的影评人,并没有get到影片真正强调的点在哪里。

首先,毋庸置疑,记者Miss Armstrong·瑞秋为了提高知名度和在行业内的可信度。

着手撰写了政府关于刺杀后续的阴暗面,而后各大平台(太阳报等)均刊登了此报道。

此篇报道对社会的影响力之广,动摇所谓“自由民主”之深让政府措手不及。

注意,此时瑞秋的出发点是追求公司与个人的“名”和“利”。

为了获得记者的最高荣誉—Pulitzer(普利策奖)而为之。

然而,万万没有想到的是,随着事件的不断升级发酵,这件事情变得不再那么简单。

瑞秋因为背负隐瞒叛国者身份被拘捕。

此时,瑞秋没有曝光告密者是因为告密者只是一个小孩子,如果曝光,那么瑞秋会失去在行业内及整个社会的信誉(即人民是不会相信小孩子能说出国家机密这件事),一旦失去信誉则Pulitzer(普利策奖)将无从谈起……Point1.此时的瑞秋是自私的。

与此同时,Erica.艾瑞卡(被曝光CIA身份者)被精神恍惚的陌生人枪杀。

注意,此时记者瑞秋意识到事情的复杂性及Erica.艾瑞卡已经死亡的事实(无法挽回)。

决定独自承受牢狱之灾并将告密者(Erica.艾瑞卡的女儿)无意将机密泄漏给自己的这件事保密至死,为的是保护艾瑞卡的女儿不在成长的过程中背负由于自己的过失导致母亲被杀的这一事实(即孩子的心理阴影或心理包袱),瑞秋这样做是出于自己也同样是一位母亲,能感同身受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心理健康是多么重要。

同时,也是为了兑现瑞秋在车上对告密者(艾瑞卡女儿)的承诺。

Point2.而此时的瑞秋是无私的

 10 ) 那些与众不同的人

仁义理智信。

这几则信条,在当今的现实社会,已经岌岌可危。

我被这样的影片打动,是因为它将某些精神彰显在极端情况下。

在现实中的我们都清楚,表面的和平融洽不代表真的相濡以沫,而在极端环境中坚持的信念,才是真正的品格。

我深知,正坐在笔记本前敲打的我,永远无法知道自己真正的选择是什么。

如果,是一种假想。

从一个穿着品味都属中产阶级的现代女性,“沦落”到在狱中被关禁闭,被人挥拳打变脸,惨至进入一个完全没有与自己性情相符的文化娱乐生活,甚至记事本都要被没收的极端情况下。

如果我是这样一个女人,我还会坚守对白宫官员的保护,对小女孩的承诺吗?

理智告诉我,凡是有理智的人,都会选择省人保己。

而那些与众不同的人,才会超越理智的看到,今天的妥协,将会为将来带来何种影响。

如果线人可以被“出卖”,还有多少人愿意透露真相。

如果让一个孩子知道,是自己的无心之过导致母亲的死亡,她今后的人生会怎么进行下去。

如果义和信的前面可以自主贯以某些条件,所谓坚守,又是为了谁,为了什么。

中国人常讲审时度世,顺势而为。

我总以为,这是对大多数人说的。

而我最珍贵的,是那些与众不同的少数人,TA们超越时,超越世,逆势而上,只为心中的坚守。

曾有一位导师告诉我,在现实的世界里,并非只有黑与白,反而那中间地带的灰是最大的空间。

我现在仍很认同,也希望自己在灰中可以更加游刃有余。

然而,只有那些不触及底线的问题,非原则问题,才能不黑不白,呈灰色色彩。

如果我们黑白不分,弄得满身是灰,又有什么意义呢。

那少数人中与众不同的人,便可以守白取灰不黑。

这样的人,我称之为有智慧。

如不能兼得,要仁,要义,要理,要智,要信。

《真相至上》短评

又是美国式的个人与政府斗争的故事,但没有夸大个人而倒是做出了绝望的调子,结局也着实意外,靠情节和表演抓人,两位女主演的表演真的很好;或许在天朝一辈子也看不到这样的片子吧。

6分钟前
  • 托尼·王大拿
  • 推荐

结尾给五星. “i realized that with great people,there's no difference between principle and the person.” .

7分钟前
  • 孫小鼠
  • 力荐

一定要坚持啊。

11分钟前
  • 最烦装逼
  • 还行

是我没有记者精神了 我怎么这么不理解这个片子的主旨呢???还是我已经太习惯美国电影里无良媒体的设定了?记者想要曝光“政府的不光彩行为” 为什么一定要提及CIA特工?在报道发布之前去询问女特工 对方拒绝回答 于是就将媒体所认为的、没有得到证实的“真相”直接公布于众?特工身份受法律保护 记者将其曝光本就该受到制裁 一直拖着不说情报源最后导致了两个家庭的破碎(但丈夫出轨是他自己的问题) 所谓真相也没有激起太大水花 不说这是不是做错事还要立牌坊 至少也不划算吧?真相揭示的时候我甚至觉得是强行用一个看似所有人都能接受的理由给她洗白。22.3.30

12分钟前
  • 夏の終わり。
  • 较差

看了好几遍才看完还没看懂

15分钟前
  • Just love FC
  • 很差

一开始真的不知道哪方是正义哪方是非正义,看到最后发现其实没有对与错,两个家庭的破裂原来都是被小女孩童言无忌造成的,但是作为记者到底应不应该披露CIA特工的事?

20分钟前
  • 桂子飘香
  • 还行

政府是不是恶霸不确定,人民一定是流氓。比如这次美国大选,输打赢要的,不知是民粹还是民蠢。

25分钟前
  • 你不一样
  • 较差

相当不错的伦理片,层次关系递进分明,问题阐述表达到位。黑天使凯特·贝金赛尔完美的演绎出一个坚定的记者在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和心灵道德拷问时所展现出的魅力。不少台词更是引经据典,十分精彩!

28分钟前
  • Joe1899
  • 推荐

什么鬼。。。

31分钟前
  • Memories
  • 较差

people couldn't have fought thier government, even when they were holding the truth..

33分钟前
  • 还行

本片围绕着一个真相展开,女主角为了守护一个小女孩无意中告诉他的真相,毁掉了自己的生活,工作,爱情,亲情,也在无意中迫害了别人。真相,真的有那么重要么,我想本片最大的问题,也是最好的一点,就是并没有对此进行解答,而是留给我们去思考。

37分钟前
  • 札札
  • 还行

7.5 职责、正义、新闻自由,记者的责任是揭露真相,保护说了真话的小女孩,却让那位间谍妈妈暴露在了死亡威胁中,我总觉得有哪里不妥(看完几周后,突然发觉记者不就是珍珠港里的方额头女主嘛)

41分钟前
  • 奢靡要在放学后
  • 还行

巴顿要求瑞秋说出消息来源,这一招看似没什么杀伤力,其实非常歹毒。如果她不说,就可以顺理成章拘留她,通过长时间的拘留摧毁她的意志。如果她说出来,她就会被业内唾弃,成为业界耻辱。而且再也没有人会给她情报,因为她有泄露消息来源的前科。就算联邦政府不拿他怎么样,她的职业生涯也会毁于一旦。就这样,巴顿成功把总统、政府的问题转移成了瑞秋的问题。结局也是神来之笔。他们总是说情报人犯了叛国罪,是一个泄露国家机密的卖国贼。但结果是一个小女孩告诉瑞秋的。一个几岁的小女孩,怎么可能是卖国贼,怎么可能是间谍,怎么可能有不良的居心?这结局真是打脸啪啪响,他们觉得有人要陷害美国总统,但事实是根本没有人要陷害美国总统,只不过是美国总统做了一件错事,阴差阳错之下被记者知道了,然后报道了出来而已。

43分钟前
  • 朝暮雪
  • 推荐

That takes you more than your imagination on the way to keep a promise

45分钟前
  • B
  • 推荐

真相真的至上吗?不计代价的遵守承诺..I don't know

46分钟前
  • 🧶fuuunnn🐈‍⬛
  • 较差

十多年过去了,想想这些年发生的事情,看看评论区还是蛮好笑,有些人啊,是真的相信这些东西,

49分钟前
  • 天意弄人
  • 很差

首先,这是我的作业。其次:真他妈是部烂片!让我写到这么晚的一部片子,其实在影片开始的第15分钟我就知道是这么个结局了,在之后的1个多小时里我一直期望着[不是这样的结局,会给我惊喜的]神马的,可是它还是一部彻头彻尾的烂片!如果说我给她2颗星的话全是因为我联想到了我们这片土地上比她更悲惨

51分钟前
  • 3.5英寸软盘
  • 较差

给2星我都嫌多。。

55分钟前
  • CrystalGuo
  • 较差

A man can live a good life,be honorable,give to charity,but in the end,the number of people who come to his funeral is generally dependent on the weather.我也只记得这一句。

59分钟前
  • 🐳
  • 还行

作证的豁免,不是在挑战司法公义原则,而是在提醒一个事实,人间的裁判和法庭,只是公义的及格线,不是公义的本身。

60分钟前
  • 阿页
  • 力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