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甲衣

Ironclad,铁衣甲,铁甲战士

主演:保罗·吉亚玛提,杰森·弗莱明,布莱恩·考克斯,凯特·玛拉,詹姆斯·鲍弗,查尔斯·丹斯,德里克·雅各比,麦肯锡·克鲁克

类型:电影地区:英国,美国语言:英语年份:2011

《铁甲衣》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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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甲衣》长篇影评

 1 ) 历史上的罗切斯特战役

不说电影了,说说这场发生在罗切斯特城堡的战役吧,网上搜了半天,都没有发现历史上有这场仗的记载。

终于在搜英国著名的城堡历史时找到了http://castle.getbbs.com/话说:罗切斯特城堡是英国最古老的城堡之一,据记载,始建于1086年,由法国诺曼第征服者建造。

由“征服者威廉”的建筑师冈多夫主教于1080年左右主持修建的罗切斯特城堡中,曾发生许许多多的战争、对立、冲突和围困。

1215年10月,140名骑士以及一定数量的步兵和弓箭手在米德威河边的罗切斯特城(Rochester-upon-Medway)这个巨大的正方形堡垒举起叛旗反对约翰国王,并将城堡作为据点。

国王亲率大军讨伐,国王军队在城外安营扎寨,围困叛军据点罗切斯特城堡两个月,史书称这是英格兰中世纪战争史上最著名的围困之一。

两个星期后,国王命令邻近的坎特伯雷“日夜不停地”制造“尽可能多的铁镐。

”六个星期以后,挖掘进展到了预定的地点,约翰命令首席政法官胡伯特.德.布尔“日夜不停地给我们送来四十头最不适合食用的最肥的猪,以便在塔楼底下引火。

”这些猪的猪油产生了足够的火焰来摧毁地道里的木头,使得堡垒的围墙的一大块塌陷了下来。

叛军支持不住,终于投降。

 2 ) 闲下来可以看看玩玩

剧情么就这样了 10个人(主角+配角)坚守一个城堡 抵抗1000人 最后只剩英雄一个人和老BOSS浴血奋战 几近战死 突然援军来了 然后么敌军就溃不成军 英雄抱的美人归了 恩恩 就是这样 喜欢看中世纪冷兵器的朋友可以拿来作为饭后甜点打打酱油

 3 ) 关键词:暴力、血腥

当初《勇敢的心》就是一部很暴力血腥的片子,据说在奥斯卡评奖过程中,就因为其中的血腥成分而引起争论。

但那还是一部很棒的史诗片,梅尔吉布森演绎的是一位顶天立地的民族英雄。

但看看这部《铁甲衣》,置于历史史实之下没错,但怎么看怎么像国产的那部《天地英雄》。

小人物没关系,但想要表达的勇气,忠诚都没有很好的表达出来,还有就是男爵那给与人民自由平等的决心,太多的元素放在一起,反而让人不确定那圣殿骑士英勇作战的目的。

这和《勇敢的心》相差太远,在《勇敢的心》的最后,华莱士在生命的最后时刻,声嘶力竭的高呼“自由”的场景实在震撼人心,也就使全片的所有暴力血腥指向了一个终极的崇高目的,为了达到这个目的,片子中所包含的那些血淋淋的镜头被接受了,因为任何人都明白,那是在那个时期获取自由的必经之路。

为什么推荐这片子呢?

因为这打斗场面还是最近看到的比较好的,对于那些嗜好暴力血腥电影的人来说,是不错的选择。

 4 ) 圣殿骑士,终于见到活的了!

《铁甲衣》是中世纪的历史纪录片,1215年,大英帝国约翰王在位16年,统治残暴,杀人不眨眼,还与贵族们的妻子私通,百姓与贵族们都无法忍受,揭竿而起,推翻约翰王朝,并逼国王签署《自由大宪章》,把自由与权利归于人民,然而,约翰王并不愿交出权力,做一个有名无实的国王。

他暗中召集了一支丹麦雇佣军,准备复辟。

他的首要目标是罗切斯特城堡,占领罗切斯特城堡就能控制大半个英国,以此作为战略支撑点运输物资与军队,为了阻止残暴的国王归来,男爵奥尔巴尼召集了一批死士,决定与罗切斯特城堡共存亡。

《铁甲衣》是部非常励志的影片,以区区20人之力死守英格兰南部要塞罗切斯特城,敢于挑战上千人的丹麦雇佣军,勇气可嘉!

约翰王的军队竟然被打退两次,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居然不敢再战,然而,在天气转冷,弹尽粮绝的情况下,罗切斯特城堡被突袭而失守,男爵被约翰王残忍地砍去四肢,为捍卫《自由大宪章》而献身!

圣殿骑士与三位勇士死守城堡,等待法国援兵到来。

战斗异常惨烈,一个一个相继战死,直至战斗到仅存一兵一卒。

法军姗姗来迟,将约翰王击溃,约翰王从此再无力回天,郁郁而终。

圣殿骑士、伊丽莎白小姐和年轻的勇士三人最终守住了城堡,幸存下来。

影片非常血腥,割舌头、剁手、血肉横飞,胆小者不宜观看。

中世纪的圣殿骑士之守城传奇,酷!

终于见到活的圣殿骑士了!

 5 ) 圣骑士有这么厉害吗?

看了这电影我都怀疑这到底是圣骑士还是圣斗士,战斗力彪悍的离谱。

为了捍卫什么所谓的《大宪章》,占个小城堡去凭借几十个毛人和强大的信仰,去抵挡国王的军队。

汗…………不过话说回来,英国的国王实在是太怂了,跟我们国家从前的皇帝整个就没的比,处处都要受到制约。

哎……………不过影片还是比较铁血的。

看看吧。

 6 ) 《铁甲衣》中的约翰王、圣殿骑士和长弓兵

今天看了电影《铁甲衣》。

我尽量用生动的语言,描述这段历史:1215年6月,英格兰贵族起义成功,约翰王被迫签署了《大宪章》。

约翰王迅速的背弃了《大宪章》,招募丹麦雇佣兵,扫除对抗他的人。

如果约翰王占领罗切斯特城堡,则牢牢的占据了英格兰南部。

圣殿骑士马修,本已厌倦了杀戮,目睹约翰王的残暴,拿起圣剑,保卫罗切斯特城堡。

战争持续到冬天,终于等来了法国援军(腓力普二世)的到来。

约翰王战败。

1、《大宪章》的意义:约翰王的儿子亨利三世多次修订了《大宪章》,使之成为英国的法律基础。

它首次提出了公民平等,公民只受法律制裁,禁止国王随意处治平民。

这就是为什么英格兰人,要用鲜血捍卫《大宪章》:它是文明进步的里程碑,相当于《自由宣言》。

2、约翰王:约翰王是英国历史上最不受欢迎的国王。

他夺取了侄子亚瑟的继承权,篡位登基。

3、丹麦雇佣兵:教皇许诺赋予丹麦王权,条件是要帮助约翰王夺回英格兰。

那个时候,教皇的权力非常大。

这就是为什么丹麦人会那么卖力的战斗。

4、教皇:教皇后来被法兰西的腓力普四世干挺了。

再后来被拿破仑干挺了。

在此之前,神权大于世俗王权。

《指环王·王者归来》中,亚拉冈的王权,必须甘道夫授予,就是这个原因。

片中多次提到了“君权神授”。

约翰王不想受教皇的束缚,但后来不得不屈服教皇。

很显然,导演没必要把约翰王和教皇的恩怨,写在电影里,那样会得罪西方观众。

5、《约翰王》:莎士比亚的名剧《约翰王》用戏剧化的手法,记录了约翰王和教皇、腓力普之间的恩恩怨怨。

腓力普力挺约翰王的侄子亚瑟登基,起兵征讨约翰王。

但结果和《东周列国志》中的战争差不多,战争就是那么一比划,腓力普得到了利益就撤兵了。

至于亚瑟是否登基,腓力普并不关心,那只是出兵的借口。

6、圣殿骑士:这个不用多说了。

《达·芬奇密码》中的“兄弟会”即是圣殿骑士的一个分支。

可以说他是正义的,他铲除邪恶;可以说他是非正义的,他效忠于宗教,铲除异己。

《铁甲衣》的结尾给出:“杀戮是一件很体面的事吗?

”这样的思考。

同时,马修退役。

这符合现在的观点:既不美化圣殿骑士,也不丑化圣殿骑士。

7、斥候:约翰王派6个斥候占领城堡。

斥候是侦察兵种,行动极其迅速,视野开阔,且有一定的战斗力。

8、投石机:投石机是当时最先进的攻城武器,攻无不克。

这东西只要保护得当,别被敌人破坏,反复使用,取城易如反掌。

片中并没有反复用它,我不知道原因,难道消耗过大?

9、长弓兵:历史上的英格兰长弓兵,让法兰西吃足了苦头。

它的射程奇远。

他能射着你,你射不着他。

很高兴看到这次影片,配备了弓兵,比《女巫季节》好多了。

一个战争团队中,远程攻击是标准配置,这是《指环王·双塔奇兵》告诉我的。

这部影片并不会因为我写了这么多文字,而值得一看。

只是我看到约翰王,有“亲切”感(我并不喜欢约翰王)。

很久以前,我就读过莎士比亚的《约翰王》。

他的造型,和我想像中一样(可能英王都是那个样)。

营地、雨水、泥、辎重、长剑、弓、投石机、铠甲、城堡,中世纪的气息扑面而来。

没办法,我就好这口。

2011年12月17日 于 济南

 7 ) 冷兵器战争

影片讲述男爵集结七人小队抵抗残暴国王。

他们有男爵、有圣剑骑士、有仆人、有单亲爸爸、有屠夫、有嫖客、有囚犯…联和城堡内十来名守军固守待援,阻止了国王两千多雇佣军。

虽然最后破城时候等来了法兰西援军,但是城内就剩圣剑骑士、女主和仆人,其他人都惨烈牺牲。

单亲爸爸的两个孩子最终也没能等到父亲回来。

影片拍摄真实血腥,刀刀见血,血肉横飞,非常适合喜欢看冷兵器战争的同学。

英国的古装战争片没有国内的古装战争片那种大场面,万马奔腾,万箭齐发,那种恢宏的气势。

规模比较小,像极了我们家族之间的械斗。

 8 ) 身在福中应知福

我对于那些男爵只是让国王签字就放手重新臣服于国王这点实在是想不明白。

如果国王真的是个信守承诺的人,那些男爵又何至于走到反叛国王的地步?

虽然我不是很懂政治,但是那些男爵也太天真了吧。

所以看到国王回过头来找那些男爵的麻烦的时候,我真的是一点都不惊讶。

以这个国王以往的行事来看,他怎么可能忍下这口气呢?

看着那几个人守着一座城堡与国王带领数百雇佣兵作战,那种悲壮感真的让人感觉痛苦。

我为什么作战,我是为谁而战,杀戮与被杀戮的意义又在哪里。

电影里托马斯一直在犹豫在彷徨,直到战争的尾声,他说为他人而战才有意义,而杀戮是不对的。

我不断被战争的血腥震惊,不断被守城人的精神震撼,感动于他们的精神。

但看完电影后我最深的感触是我很庆幸我生活在现在的中国,这么和平安宁的国度,不需要为了生命安全每天担忧,那些血腥和杀戮于我只是影视剧里的虚构故事,我只需要以一个旁观者的身份去点评这个电影好不好,这个故事里有没有什么逻辑不对的,这场战争里是不是有什么更快更好的取胜方法。

但是我的和平安宁的生活是由这样一场场血腥残酷的战争换来的,我现在富裕无忧的生活是千千万万的革命先烈用生命换来的,我们反对战争,可是我们也不应该遗忘战争,不应该遗忘那些为了我们而牺牲的英灵们。

我们身在福中要知福,要知道我们现在堂堂正正的站着挣钱的局面是怎么得来的。

 9 ) 为了自由

为了自由而战斗,类似《勇敢的心》,但是剧情太过简单。

片子中世纪冷兵器战斗的血腥也许是其最大卖点。

3.5

 10 ) 大宪章(转)

英国是一个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

他们的宪法是由一系列的文件和法案组成,其中具有奠基意义的一份,就是在1215年6月15日,由英国国王与贵族们签订的《大宪章》。

这张书写在羊皮纸卷上的文件在历史上第一次限制了封建君主的权力,日后成为了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法律基石。

  大宪章(拉丁文Magna Carter, 英文Great Charter)是英国于1215年订立的宪法,用来限制英国国王(主要是当时的约翰)的绝对权力。

订立大宪章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教皇、英王约翰及封建贵族对皇室权力出现不同的意见。

大宪章要求皇室放弃部分权力,及尊重司法过程,王权受法律的限制。

大宪章是英国建立宪法政治长远历史过程的开始。

历史  诺曼人于1066年开始入侵英格兰,在诺曼人成为英国的国王后,于十一及十二世纪逐渐强大。

他们建立的集权政府,加上本地盎格鲁—撒克逊人原来的统治方法,还有盎格鲁人和诺曼人在诺曼底所拥有的土地,使英国国王在1199年成为欧洲最有权力国王。

当英王约翰在十三世纪初即位之后,一连串的事件却令英格兰的封建贵族起来反抗他,并要求限制绝对的王权。

当时英王约翰受到的压力来自三个方面:首先是他夺得王位的手法遭人非议,前任英王狮心王理察在1199年死后,出现两名继承人。

约翰将他的对手,亦即他的侄子不列颠尼亚瑟囚禁,之后亚瑟便失去音讯。

很多人认为约翰是将他的亲人暗杀以取得王位;第二当时法国国王占领了英国在诺曼底大部份的土地。

英国的贵族要求国王取回失去的领土,约翰即在1214年发动对法国作战,却遭逢大败。

此外,约翰与教皇就坎特伯雷大主教的任命出现争执,于是教庭向英格兰施以绝罚,约翰被迫于1213年向教皇屈服。

  1215年6月10日,英格兰的封建贵族在伦敦聚集,挟持英格兰国王约翰。

约翰被迫赞成贵族提出的“男爵法案”(Articles of the Barons)。

同年6月15日,约翰在兰尼美德(RunnyMede)为法案盖上皇室的盖章。

而贵族则在6月19日重申对约翰效忠。

最后皇室秘书将国王与贵族间的协议正式登录,即成为最初的大宪章,并将副本抄送至各地,由指定的皇室官员及主教保存。

  1215年的大宪章中最为重要的条文是第六十一条,即所谓“安全法”。

根据该条的规定,由二十五名贵族组成的委员会有权随时召开会议,具有否决国王命令的权力;并且可以使用武力,占据国王的城堡和财产。

这种权力是出自中古时期的一种法律程序,但加之于国王却是史无前例。

  英王约翰自始即无接受大宪章约束的诚意,他是在武力之下才被迫在文件上签署,特别是第六十一条几乎褫夺了国王所有的权力。

就在贵族离开伦敦各自返回封地之后,约翰立即宣布废弃大宪章,教皇英诺森三世亦训斥大宪章为“以武力及恐惧,强加于国王的无耻条款”,教皇否定了任何贵族对权力的要求,称这样做破坏了国王的尊严。

随后英国即陷入内战。

  约翰在1216年10月18日,当内战正酣时病死,九岁的亨利三世即位,皇室人员希望年幼的新王会为贵族所接受。

新王即位后,战事终结。

10月12日,皇室大臣以亨利的名义再发出大宪章,但当中部分条款,包括第六十一条都被删去。

之后于1217年和1225年,亨利三世都曾再次发布大宪章。

1225年的一次由十八岁的亨利亲自发出,并删除至只有三十七条。

  亨利三世统治五十六年后,在1272年逝世。

他逝世时,大宪章已成为既定的英国法律,日后的国王亦难以像约翰一样将它完全推翻。

亨利三世的儿子,爱德华一世在1297年10月12日发布最后一次修订的大宪章,作为“肯定法案”的一部分。

1215年的大宪章  1215年的大宪章确立了一些英国平民享有的政治权利与自由,亦保障了教会不受国王的控制。

同时它亦改革了法律和司法,和限制了国王及皇室官员的行为。

宪章内大部分的内容是从亨利一世时所颁布的自由宪章(Charter of Liberties)抄写过来。

自由宪章是亨利一世1100年加冕时颁布,它限制了国王对如何对待教会及贵族,基本上给予了教会及贵族一定的权利。

  最初的大宪章有六十三条条款,当中大部分是针对十三世纪当时的状况而订,例如限制皇室狩猎范围等等。

而当中影响最为深远的是第三十九条,由它衍生了人身保护的概念:除非经过由普通法官进行的法律审判,或是根据法律行事;否则任何自由的人,不应被拘留或囚禁、或被夺去财产、被放逐或被杀害。

根据这个条文的规定,国王若要审判任何一个人,只能依据法律;而不能以他的私人喜好来进行。

王权因而受到了限制,开始了迈向君主立宪的第一步。

影响  虽然第一次发布的大宪章只维持了数星期,但是约翰死后的多次重新发布,使它成为了永久的法律;大宪章亦成为了日后英国宪法的基石。

之后亨利三世及他的继承人曾多次避开破坏大宪章的规定,然事实上中世纪英国皇室的皇权在大宪章之下,仍然是有增无减。

不过,中世纪时期的英国国王亦曾三十次重新发布大宪章,证明国王始终不能忽视它的存在,至少大宪章的存在成功确立了一项国王亦必须遵从的原则: 君主受到法律的限制。

  到了十七世纪,随着国王与国会之间争执的增加,大宪章的作用亦变得更为重要。

根据宪章的内容多次修订而成的法律,保障更多的权利和涵盖更多的人民,最后演化成现代的君主立宪。

虽然只有开始的数句、中间三条条文以及结束语仍然有效,其余三十四条都已被废除,1297年发布的大宪章至今仍是英国法律的一部分。

今天,大宪章的实际法律效用已很微小,只在司法过程中偶尔被控辩双方和法官引用。

但不少日后编成的政府宪法,包括美国宪法,都是起源自大宪章。

以前每次英王发布大宪章,都会抄送多份到各地,这些抄本部分被带到北美殖民地,保存至今。

  1215年约翰签署的第一份大宪章并未被保存下来,只有四份同时期的抄本现仍分别存放在英国的国家图书馆、林肯大教堂和萨士巴利大教堂,另外还有13份1297年以前的大宪章现也仍被保存。

1952年,澳洲政府以12,500英镑购得一份1297年的大宪章,放在首都坎培拉的国会展览,美国富商佩里(Ross Perot)亦于1984年购得一份1297年的大宪章,现放在首都华盛顿国家资料馆,与独立宣言及美国宪法一同展出。

《大宪章》在原则上和实质上包含了后来发展起来的议会所具有的征税权,对王国政务放入国民参与权,监督权等因素,以及“国民自由”的观念。

后来,随着历史的发展,“国民”的包容度再不断地扩大,但上述隐含的几种权利则逐渐被制度化了。

第一,《大宪章》中非经“大委员会”的同意不得征税的条款,成了后人“无代表权不纳税”这一原则的基础。

第二,征税要得到本王国一致的同意,就隐含了“国民”有被咨询的权利。

第三,即便从当时的角度上看,《大宪章》是贵族之外的一些社会等级也分享到了利益。

这些都为半个世纪后平民代表进入议会奠定了基础,也为近代公民意识和公民法权观念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大宪章内容  英国大宪章 1215年   受命于天的英格兰国王兼领爱尔兰宗主,诺曼底与阿奎丹公爵、安茹伯爵约翰,谨向大主教,主教,住持,伯爵,男爵,法官,森林宫,执行吏,典狱官,差人,及其管家吏与忠颇的人民致候。

由于可敬的神父们,坎特伯里大主教,英格兰大主教兼圣罗马教会红衣主教斯提芬;杜伯林大主教亨利 ……暨培姆布卢克大司仪伯爵威廉;索斯伯利伯爵威廉……等贵族,及其他忠顺臣民谏议,使余等知道,为了余等自身以及余等之先人与后代灵魂的安全,同时也为了圣教会的昌盛和王国的兴隆,上帝的意旨使余等承认下列诸端,并昭告全国:   (1) 首先,余等及余等之后嗣坚决应许上帝,根据本宪章,英国教会当享有自由,其权利将不受干扰,其自由将不受侵犯。

关于英格兰教会所视为最重要与最必需之自由选举,在余等与诸男爵发生不睦之前曾自动地或按照己意用特许状所颁赐者,一一同时经余等请得教王英诺森三世所同意者一一余等及余等之世代子孙当永以善意遵守。

此外,余等及余等之子孙后代,同时亦以下面附列之各项自由给予余等王国内一切自由人民,并允许严行遵守,永矢勿渝。

  (2) 任何伯爵或男爵,或因军役而自余等直接领有采地之人身故时,如有已达成年之继承者,于按照旧时数额缴纳承继税后,即可享有其遗产。

计伯爵继承人于缴纳一百镑后,即可享受伯爵全部遗产;另爵继承人于缴纳一百镑后,即可事受男爵全部遗产;武士继承人于最多缴纳一百先令后,即可享受全部武士封地。

其他均应按照采地旧有习惯,应少交者须少交。

  (3)上述诸人之继承人如未达成年,须受监护者,应于成年后以其遗产交付之,不得收取任何继承税或产业转移税。

  (4) 凡经管前款所述未达成年之继承人之土地者,除自该项土地上收取适当数量之产品,及按照习惯应行征取之赋税与力役外,不得多有需索以免耗费人力与物力。

如余等以该项土地之监护权委托执行吏或其他人等,侮对其收益向余等负责,而其人使所保管之财产遭受浪费与损毁时,余等将处此人以罚金,并将该项土地转交该采地中合法与端正之人士二人,傅对该项收益能向余等或余等所指定之人负责。

如余等将该项土地之监护权赐予或售予任何人,而其人使土地遭受浪费与损毁时,即须丧失监护权,并将此项土地交由该采地中之合法与端正人士二人,按照前述条件向余等负责。

  (5)此外,监护人在经管土地期间,应自该项土地之收益中拨出专款为房屋、园地、鱼塘、沼、磨坊及其他附属物修缮费用,停能井井有继承人达成年时,即应按照耕耘时之需要,就该土地收益所许可之范围内置备犁、锄与其他农附于其全部土地内归还之。

  (6) 继承人得在不贬抑其身份之条件下结婚,但在订婚前应向其本人之血属亲族通告。

  (7) 寡妇于其夫身故后,应不受任何留难而即获得其嫁资与遗产。

寡妇之嫁盔、嫁资、及其得之遗产与其逝世前为二人共同保有之物品,俱付任何代价。

〔自愿改嫁〕之寡妇得于其夫身故居留夫宅四十日,在此期间其嫁查应交还之。

  (8) 寡妇之自愿孀居者,不得强迫其改嫁,寡妇本人,如执有余等之土地时,应提供保证,得余等同意前不改嫁。

执有其他领主之土地者,应获得其他领主同意。

  (9) 凡债务人之动产足以抵偿其债务时,无论余等或余等之执行吏,均不得强取收入以抵偿债务。

如负债人之财产足以抵偿其债务,即不得使该项债务之担保人受扣押动产之处分。

但如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或无力偿还债务时,担保人应即负责清偿。

担保人如愿意时,可扣押债务人之土地与收入,直至后者偿还其前所代偿之债务时为止。

惟该债务人能证明其所清偿已超过保人担保之额者,不在此限。

  (10) 任何向犹太人借债者,不论其数额多少,如在未清偿前身故,此项债款在负责清偿之继承人未达成年之前不得负有利息,如此项债务落入余等之手,则余等除契据上载明之动产以外,不得收取任何其他物品。

  (11) 欠付犹太人债务者亡故时,其妻仍应获得其嫁资,不负偿债之责。

亡故者如有未成年之子女时,应按亡者遗产之性质,留备彼等之教养费,剩余数额,除扣还领主应得之报效外始可作为清偿债务之用。

关于犹太人以外之债务,同样依此规定处理。

  (12) 除下列三项税金外,设无全国公意许可,将不征收任何免役税与贡金。

即赎回余等身体时之赎金〔指被俘时〕。

策封余等之长子为武士时之费用。

余等之长女出嫁时之费用一一但以一次为限。

且为此三项目的征收之贡金亦务求适当。

关于伦敦城之贡金,按同样规定办理。

  (13) 伦敦城,无论水上或陆上,俱应享有其旧有之自由与自由习惯。

其他城市、州、市镇、港口,余等亦承认或赐予彼等以保有自由与自由习惯之权。

  (14) 凡在上述征收范围之外,余等如欲征收贡金与免役税,应用加盖印信之诏书致送各大主教、住持、伯爵与男爵指明时间与地点召集会议,以期获得全国公意。

此项诏书之送达,至少应在开会以前四十日。

此外,余等仍应通过执行吏与管家吏普遍召集凡直接领有余等之土地者。

召集之缘由应于诏书内载明。

召集之后,前项事件应在指定日期依出席者之公意进行,不以缺席人数阻延之。

  (15) 自此以往,除为赎还其本人之身体,策封其长子为武士,与一度出嫁其长子以外,余等不得准许任何人向其自由人征取贡金。

而为上述目的所征收之贡金数额亦务求合乎情理。

  (16)不得强迫执有武士采地,或其他自由保有地之人,服额外之役。

  (17) 一般诉讼应在一定地方审间,无需追随国王法庭请求处理。

  (18) 凡关于强占土地,收回遗产及最后控诉等案件,应不在该案件所发生之州以外之地区审理。

其方法如下:由余等自己,或余等不在国内时,由余等之大法官,指定法官二人,每年四次分赴各州郡,会同该州郡所推选之武士四人,在指定之日期,于该州郡法庭所在地审理之。

  (19)州郡法庭开庭之日,如上述案件未能审理,则应就当日出庭之武士与自由锢农中酌留适当人数,停能按照事件性质之轻重作出合宜裁决。

  (20) 自由人犯轻罪者,应按犯罪之程度科以罚金;重罪者应按其犯罪之大小没收其土地,与居室以外之财产于商人适用同样规定,但不得没收其货物。

凡余等所辖之农奴犯罪时,亦应同样科以罚金,但不得没收其农具。

上述罚金,须凭邻居正直之:人宣誓证明,始得科罚。

  (21)伯爵与男爵,非经其同级贵族陪审,并按照罪行程度外不得科以罚金。

  (22)教士犯罪时,仅能按照处罚上述诸人之方法,就其在俗之财产科以罚金;得按照其教士采地之收益为标准科处罚金。

(23) 不得强迫任何市镇与个人修造渡河桥梁,惟向未负有修桥之责者不在此限。

(24) 余等之执行吏,巡察吏,检验吏与管家等,均不得受理向余等提出之诉讼。

(25) 一切州郡,百人村,小镇市,小区——余等自己之汤沐邑在外——均应按照旧章征收赋税,不得有任何增加。

  (26) 凡领受余等之采地者亡故时,执有余等向该亡故者索欠之特许证状之执行吏或管家吏应即依公正人士数人之意见,按照债务数额,将该亡故者之动产加以登记与扣押,使在偿清余等债务之前不得移动。

偿清后之剩余,应即交由死者之遗嘱执行人处理。

如死者不欠余等之债,则除为其妻子酌留相当部分外,其余一切动产概依亡者所指定之用途处理。

  (27) 任何未立遗嘱之自由人亡故时,其所遗动产应依教会之意见,经由其戚友之手分配之,但偿还死者债务之部分应予留出。

  (28) 余等之巡察吏或管家吏,除立即支付价款外,不得自任何人之处擅取谷物或其他动产,但依出售者之意志允予延期付款者不在此限。

  (29) 武士如愿亲自执行守卫勤务,或因正当理由不能亲自执行,而委托合适之人代为执行时,巡察吏即不得向之强索财物。

武士被率领或被派遣出征时,应在军役期内免除其守卫勤务。

  (30)任何执行吏或管家吏,不得擅取自由人之车与马作为运输之用,但依照该自由人之意志为之者,不在此限。

  (31) 无论余等或余等之管家吏俱不得强取他人木材,以供建筑城堡或其他私用,但依木材所有人之意志为之者不在此限。

  (32) 余等留用重罪既决犯之土地不得超过一年零一日,逾期后即应交还该项土地之原有领主。

  (33) 自此以后,除海岸线以外,其他在泰晤士河、美得威河及全英格兰各地一切河流上所设之堪坝与鱼梁概须拆除。

  (34) 自此以后,不得再行颁布强制转移土地争执案件至国王法庭审讯之敖令,以免自由人丧失其司法权。

  (35) 全国应有统一之度、量、衡。

酒类,烈性麦酒与谷物之量器,以伦敦夸尔为标准;染色布,土布,锁子甲布之宽度应以织边下之两码为标准;其他衡器亦如量器之规定。

  (36) 自此以后发给检验状( 验尸或验伤)时不得索取或给予任何陋规,请求发给时,亦不得拒绝。

  (37) 任何人以货币租地法,劳役租地法,或特许享有法保有余等之土地,但同时亦保有其他领主之兵役采地者,余等即不得借口上述诸关系强迫取得其继承人〔未成年者〕及其所保有他人土地之监护权。

除该项货币租地、劳役租地与特许享有租地负有军役义务外,余等皆不得主张其监护权。

任何人以献纳刀、剑、弓、箭电等而得为余等之小军曹者,余等亦不得对其继承大及其所保有之他人土地主。

  (38) 自此以后,凡不能提供忠实可靠之证人与证物时,管家吏不得单凭己意使任何人经受神判法〔水火法〕。

  (39) 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

  (40) 余等不得向任何人出售,拒绝,或延搁其应享之权利与公正裁判。

  (41) 除战时与余等敌对之国家之人民外,一切商人,倘能遵照旧时之公正习惯,皆可免除苛捐杂税,安全经由水道与旱道,出入英格兰,或在英格兰全境逗留或耽搁以经营商业。

战时,敌国商人在我国者,在余等或余等之大法官获知我国商人在敌国所受之待遇前,应先行扣留,但不得损害彼等之身体与货物。

如我国商人之在敌国者安全无恙。

敌国商人在我国者亦将安全无恙。

  (42) 自此以后,任何对余等效忠之人民,除在战时为国家与公共幸福得暂加限制外,皆可由水道或旱道安全出国或入国。

但监犯与被损夺法律保护权之人为例外。

关于敌国人民与商人,依前述方法处理。

  (43) 领有归属土地——诸如自窝林福德,诺定昂,波罗因•兰开斯忒诸勋爵领有者,或其他归属于余等之男爵领地——之附庸亡故时,其继承人不另缴继承税。

余等亦不得令其提供较男爵生前更多之役务,一切应依该采地在男爵手中时为标准。

  (44)自此以后,不得以普通传票召唤森林区以外之居民赴森林区法庭审讯。

但为森林区案件之被告人,或为森林区案件被告之保人者,不在此限。

  (45) 除熟习本国法律而又志愿遵守者外,余等将不任命任何人为法官,巡察吏,执行吏或管家吏。

  (46) 一切自英国历朝国王获得特许状创立寺院或握有寺产保管权之男爵〔贵族,应悉仍旧例,在该项寺院无人主持时,负保管之责。

  (47) 凡在余等即位后所划出之森林区,及建为防御工事之河岸,皆应立即撤除。

  (48) 有关每一州郡之森林,园固,森林官,园固守护人,管家吏及其仆役,河岸及其守护人等之一切陋规恶习,应由各该州郡推选武士十二人,于宣誓后立即驰赴各地详加调查,并于调查后四十日内予以全部彻底草除,务使永不再起,调查情形应先奏知余等,若余等不在国内时则先禀知大法官。

  (49)凡英国臣民为表示和好和忠忱所交予余等之人质或其他担保品,概须立即退还。

  (50)余等应解除执拉尔之戚及下列诸人( 名略 )及随从彼等来英任执行吏者之职务,并使彼等自此以后,不再在英国担任此项职务。

  (51) 君臣复归于好后,余等应将携带马匹与武器来英格兰并危害英国之外国士兵,弩手,仆役及佣兵等立即遣送出境。

  (52) 任何人凡未经其同级贵族之合法裁决而被余等夺去其土地,城堡,自由或合法权利者,余等应立即归还之。

倘有关于此项事件之任何争执发生,应依后列负责保障和平之男爵二十五人之意见裁决之。

其有在余等之父亨利王或余等之兄理查王时代,未经其同级贵族之合法判决而被夺去之上述各项,现为余等所有,或为他人所有而应由余等负责者,当按照参加十字军者获得展缓债务权利之一般规定办理。

但当余等参渴圣地归来后,或因故中止余等之东征时,余等应即公平处理之。

惟在余等誓师东征前正在进行诉讼,或由余等之敖令正在审理中者,不也比限。

  (53) 关于下列事件亦应依照前条规定处理或展缓处理之:①余等之父亨利王,兄理查王时代所划出之森林,何者应撤除,何者应保留。

②余等在他人采地中之监护权(此项监护权系因某人曾自余等领受军役采地,因而使余等享有者)③余等在他人采地中所建立之寺院(该采地之领主声称有管辖权者)。

当余等参渴圣地归来后,或因故中止余等之东征时,余等应立即对上述诸项予以公正处理征时,余等应立即对上述诸项予以公正处理。

  (54) 凡妇女指控之杀人案件,如死者并非其夫,即不得逮捕或监禁任何人。

  (55) 凡余等所科之一切不正当与不合法之罚金与处罚,须一概免除或纠正之,或依照后列保障和平之男爵二十五人之意见,或大多数男爵连同前述之坎特伯里大主教斯提芬,及其所愿与共同商讨此事件者之意见处理之。

遇大教主不能出席时,事件应照常进行。

但如上述二十五个男爵中有一个或数人与同一事件有关(“大宪章重订译本”作“为同一事件之原告”),则虚于处理此一事件时回避,而代之以其余男爵中所进选之人。

  (56) 如余等曾在英格兰或威尔斯,未依其同级贵族之合法裁判,而夺去任何威尔斯贵族之土地,自由或其他物品,应立即归还之。

遇有关于此类事件之争执发生时,应交由“边区”贵族处理,凡属英格兰人之产业,按照英格兰法律办理;威尔斯人产业,按照威尔斯法律办理;边区产业则依边区法律办理。

威尔斯人对余等及余等之人民应同样行之。

  (57) 至关于威尔斯人在余等之父亨利,或余等之兄理查时代未经其同级贵族之合法判决而被夺去之物,现在余等手中,或虽不在余等手中而应由余等负责者,余等将按照参加十字军者可展缓债务之一般规定处理。

但当余等参渴圣地归来后,或因故中止余等之东征时,余等应即予以公平处理。

惟在余等誓师东征前正在进行诉讼,或由余等之教令正在审理中者,不在此限。

  (58)余等应立即归还刘埃霖之子及威尔斯人一切人质以及作为和平担保之一切信物与契据。

  (59) 关于苏格兰王亚历山大,余等将归还其姊妹,质物,自由与合法权利,一如余等对英格兰诸男爵之所为,但属于其父威廉王敬令中所载,而为余等所保有者,不在此限。

此一切当依照在英国宫延中之苏格兰贵族之意见处理。

  (60) 余等在上述敖令中所公布之一切习惯与自由,就属于余等之范围而言,应为全国臣民,无论僧俗,一律遵守;就属于诸男爵〔一切贵族〕之范围而言,应为彼等之附庸共同遵守。

  (61) 余等之所以作前述诸让步,在欲归荣于上帝致国家于富强,但尤在泯除余等与诸男爵间之意见,使彼等永享太平之福,因此,余等愿再以下列保证赐予之诸男爵得任意从国中推选男爵二十五人,此二十五人应尽力遵守,维护,同时亦使其余人等共同遵守余等所颁赐彼等,并以本宪章所赐予之和平与特权。

其方法如下:如余等或余等之法官,管家吏或任何其他臣仆,在任何方面干犯任何人之权利,或破坏任何和平条款而为上述二十五男爵中之四人发觉时,此四人可即至余等之前——如余等不在国内时,则至余等之法官前,一一指出余等之错误,要求余等立即设法改正。

自错误指出之四十日内,如余等,或余等不在国内时,余等之法官不愿改正此项错误,则该四人应将此事取决于其余男爵,则此二十五男爵即可联合全国人民,共同使用其权力,以一切方法向余等施以抑制与压力,诸如夺取余等之城堡、土地与财产等等,务使此项错误终能依照彼等之意见改正而后已。

但对余等及余等之王后与子女之人身不得加以侵犯,错误一经改正,彼等即应与余等复为群臣如初。

国内任何人如欲按上述方法实行,应宣誓服从前述男爵二十五人之命令,并尽其全力与彼等共同向余等施以压力。

余等兹特公开允许任何人皆可作上述宣誓,并允许永不阻止任何人宣誓。

国内所有人民,纵其依自己之意志,不愿对该二十五男爵宣誓以共同向余等施用压力者,余等亦应以命令令之宣誓。

如上述二十五男爵中有任何人死亡,离国或因故不能执行上述职务时,其余男爵应依己意自其他男爵中推选另外之人代之,其宣誓方法与上述诸人同。

此外,上述二十五男爵于受托执行任务时,倘在出席讨论中关于某些事件发生争端,或有某些男爵被召请后,不愿或不能出席时,则出席男爵过半数之决定,或宣布之方案,应被视为合法且具有约束力,一如二十五人全体出席所议决者同。

上述二十五男爵应宣誓对前列各项竭诚遵守,并尽力使其余之人遵守之,而余等亦不得由自己或通过他人自任何人取得任何物品致使上列诸权利与自由废止或削减。

如有此项取得之物,应视同无效与非法,余等自己不得加以利用,亦不得通过任何别人加以利用。

  (62) 自斗争开始以来,余等之僧俗臣民与余等之间所发生之一切敌意,愤怒与仇恨,余等已予宽恕并赦有之。

  此外,自本朝第十六年复活节起,至和平重建之日止,一切僧俗人民所犯之一切罪过,余等亦已加以宽恕并赦肴之。

关于上述各项让步与诺言,余等兹任命坎特伯里大主教斯提芬勋爵,杜柏林大主教亨利勋。

  (63)余等即以此敕令欣然而坚决昭告全国:英国教会应享自由,英国臣民及其子孙后代,将如前述,自余等及余等之后嗣在任何事件与任何时期中,永远适当而和平,自由而安静,充分而全然享受上述各项自由,权剂与让与,余等与诺男爵惧已宣誓,将以忠信与善意遵守上述各条款。

上列诸人及其他多人当可为证

《铁甲衣》短评

这部片子不仅仅要表现战争的血腥,更深的内心的信仰和理想,非伪善空洞的大道理,现在中国唯一缺失的民主与道德。在此献给为了中华民族的民主受到迫害和加害的勇士们,你们的努力和牺牲会被铭记!朋友

5分钟前
  • 豆友31782192
  • 还行

好血腥。。。

9分钟前
  • winty17
  • 较差

格局太小

13分钟前
  • 倒行逆施
  • 较差

搁这打骑马与砍杀呢?

16分钟前
  • scholares
  • 较差

无聊

19分钟前
  • Angry River
  • 较差

景色挺美的 我只能这么说了

23分钟前
  • 慶陽公子
  • 较差

主要演员不喜欢。

24分钟前
  • Ronan
  • 较差

血腥场面挺真实

29分钟前
  • 福特佳
  • 还行

又臭又长。男主战神附体,以一敌百;女主天天一副苦大仇深脸,有事没事就去勾引男主……反派全程打酱油,负责扮演白痴,然后被男主们轻松灭掉

31分钟前
  • 镇关西啊
  • 很差

场面写实,但剧情显得单薄,男女主角的情感线索就更加无力了。但对近年来的古装来说还是不错的一部。纳闷的事,豆瓣显示还未上映的片子就已经流传于网络了。蛋疼呀。

34分钟前
  • HiNeNi
  • 还行

对这种题材没抵抗力

35分钟前
  • 阿季卢尔福
  • 推荐

for freedom for love

40分钟前
  • 阿斯莫代
  • 推荐

血腥程度加一颗星

44分钟前
  • Mr. Mackey
  • 推荐

综合来说,三星,但是鉴于被偏低的评价,给个四星拉一下下。十分喜欢演员们的表演,约翰王就值得加一星,ALBANY男爵也极其耀眼。剧情较弱,但是影片营造的氛围可以带动你看下去,音乐也不错。然后感慨一下,欧洲人在十三世纪就知道限制王权,他们进步是有原因的。不知道一千年之后,亚洲大国能明白个中

45分钟前
  • 阿鱼米德
  • 推荐

冷兵器时代的电影不感冒

48分钟前
  • 成长
  • 较差

不知道为啥想起那句话:施主若听不懂佛法,贫僧也略通一些拳脚。教会的力量也就是武力嘛

51分钟前
  • 摩诃曼珠沙华
  • 还行

对砍的画面都各种近景晃,除了给巨剑几次挥舞的机会。(精致的骑马与砍杀啊...)对题材与设定的契合要求高,没兴趣可以略过。

53分钟前
  • Costi
  • 推荐

不太懂那段历史

58分钟前
  • BEI
  • 还行

国王排一千人与男爵的不足二十人一齐玩炮塔防御游戏,最后国王剩下的几百人跟几个人抢一间烂屋

59分钟前
  • Oscar
  • 还行

这个世界需要攻城师。。

1小时前
  • sirs
  • 很差